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时间:2024-07-29 16:56来源:网络作者:www.roola.cn

导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旨在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的标准。该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

3.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

5. 致残等级划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具体致残程度分级

一级:包括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极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等。

二级:包括精神障碍或重度智能减退、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以下)等。

三级:包括精神障碍或重度智能减退、完全感觉性失语、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等。

四级:包括精神障碍或中度智能减退、外伤性癫痫(重度)、偏瘫(肌力3级以下)等。

五级:包括精神障碍或中度智能减退、完全运动性失语、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等。

六级:包括精神障碍或中度智能减退、外伤性癫痫(中度)、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等。

七级:包括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不完全感觉性失语、偏瘫(肌力4级以下)等。

八级:包括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不完全运动性失语、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等。

九级:包括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外伤性癫痫(轻度)、脑叶部分切除术后等。

十级:包括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等。

其他相关规定

对称性器官损伤:如双眼、双耳等,单侧损伤时致残程度等级不高,但双侧受损则严重影响人体功能。

附则:包括对未列入的致残情形的处理、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的鉴定限制等。

这些标准和规定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供了统一的鉴定依据,确保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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